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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有时间限制吗(商业秘密主要特征三个 华为)

商业秘密具有哪些特征?

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商业秘密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隐私信息。而如果对此作扩大化解释,那么商业秘密也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属于商业公司独有的隐私信息。而隐私性和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14]。

商业秘密是一种所有权吗

商业秘密不是一种所有权,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析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

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的影响,现阶段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呈现出以下四项特点

方法/步骤1

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的影响,现阶段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呈现出以下四项特点:(1)权利主体以企业跳槽员工为主,并呈显著复杂化、多样化方向发展;(2)商业秘密的侵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专业性;(3)侵权行为的隐蔽性;(4)侵权手段的复杂化和高科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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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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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商业秘密因其脆弱性需要对其予以预防性保护,而本文所指的预防性保护是仅针对商业秘密威胁性侵害这一种情况而言的。威胁性侵害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在此种情况下,商业秘密处于一种将被不可避免侵害的危险之中,因此对其予以预防性保护也是急迫而且必要的,且相对于事后救济,预防性保护更注重的是消除侵害的危险,阻止侵害的发生。商业秘密预防性保护是必要的,这不仅源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还在于其知识产权的属性,而妨害预防是其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当然内容之一,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更决定了预防性保护对其的特殊意义。除此之外,现实中针对商业秘密威胁性侵害的多发性也是预防性保护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商业秘密预防性保护上,有建立在其知识产权属性上的产权式保护和基于威胁性侵害特点的契约式保护两种方式。在对各国商业秘密预防性保护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将预防性保护的模式归纳为产权式保护与契约式保护并用的模式及单一的契约式预防性保护模式两种类型。在并用模式下,以对威胁性侵害的判断方法为标准,又可将并用模式分为建立在独立判断基础上的产权式保护与契约式保护并用模式与合同确定的产权式保护与契约式保护并用模式两类。我国承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但却仅对其予以契约式的保护,这显然是与其的性质不相符的,因此产权式保护与契约式保护并用的模式是我国应选择的商业秘密预防性保护之路。以竞业禁止合同的约定作为判断威胁性侵害是否存在的依据不仅避免了事后竞业禁止合同之嫌,而且又将竞业禁止合同的约定与威胁性侵害的判定统一化,因此合同确定的产权式保护是符合我国现状的产权式预防性保护方式。在并用模式下,不仅在现有的体系与制度上要做相应的补充与完善,而且竞业禁止合同的合理性也被赋予了新的涵义,这也便于司法实践中统一合理性的认定标准。我国虽没有日本员工终身制的用工习惯,但其却给了我国企业重要的员工管理方面的启示,而员工的良性流动不仅不妨碍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且有利于竞争环境的形成。

可在一次报案中,同时举报专利侵权和商业秘密侵权吗?还是要分开两次来报?

  •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只要不是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的普通信息,能够与普通信息保持最低的秘密或新颖限度的差异的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而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